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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宣传(十三)

来源:零工巧匠数智就业系统 时间:2025-08-04 作者:魏县人社局 浏览量:

社保基金保民生 欺诈骗保必严惩!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力度,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风险防控手段,让欺诈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无处可藏,不法分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典型案例(一)

李某为非法占有社保基金,伪造虚假身份证来虚增年龄,在没达到退休年龄时就违规办理退休手续,妄图骗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好在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火眼金睛,在办理业务时发现了造假问题,随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的违法所得也已按要求退清。

典型案例(二)

吴某钻户籍管理的漏洞,使用不同身份在不同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办理了待遇领取手续。不过经办机构通过人脸识别开展城乡居民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时,识破了吴某的违法行为,立即停发其待遇,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同样按要求退清。

典型案例(三)

从事人力资源中介工作的昝某、凡某某等十人,串通企业人事获取员工信息,私刻公章、伪造劳动合同,帮助数百名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工人骗取失业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最终昝某、凡某某等十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先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相应罚金,违法所得已按要求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1兴亚改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郑重提醒

社会保险基金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石,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任何企图通过欺诈、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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